关于做好2023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4208220112457160/2023-0112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布机构: | 沙洋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27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做好2023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相关要求,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3年,承租县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减免、缓缴标准
2023年,对承租县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三、减免方式
尚未收取房租的,直接按规定减免;已收取租金但还未上缴财政的,减免部分由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后予以退还。
四、办理流程
各部门(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对承租本部门(单位)房屋的租户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其签订减免房租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它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按要求落实好政策宣传,不落一户,做到“应减尽减”,切实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为及时掌握各部门(单位)减免房租进度,请各部门(单位)每月4日前汇总本部门(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减免房租情况,将房租减免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佐证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沙洋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电子版传邮箱331677120@qq.com。
附件: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情况统计表
沙洋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
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单位 | 房屋出租情况 | 政策落实情况 | 备注 | ||||||||||
| 是否有经营用房出租 | 产权归属单位 | 房屋间数及面积(平方米) | 出租地址 | 类别(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承租人 | 承租人联系电话 | 宣传和落实减免政策情况 | 2023年度应缴租金 | 2023年度应减租金 | 已减免金额 | 已缓缴租金 | |||
| 合计 | ||||||||||||||
注:无经营用房出租的单位填“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签字盖章):